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告 蘇陳美惠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