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原告 鄧汶瑩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告 鴻霖 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號7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