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85號聲請人 楊維益 代理人 黃金枝 相對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如附件之民國107年2月24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為繼承、分割之處分。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在案,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現因相對人繼承遺產需要,有為前揭處分之必要,為此請求法院准許。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敘明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裁定、土地與建物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核相對人確有處分之必要,且聲請人已當庭敘明繼承人間分配及利益調整情形,有正當理由,本件自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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