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坤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玫孜 現送達處所不明(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