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黃淑雲 即債務人 蔡志浩 相對人瑞盈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七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二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執行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