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葉怡伶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被告 陳東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