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林賴明君 被告 黃煜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