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154號聲請人江麗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瑋、陳銘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154號聲請人江麗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瑋、陳銘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