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致嶔選任辯護人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致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子千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