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嘉德實業有限公司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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