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吳絮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4,247萬3,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萬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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