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福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840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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