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陳慧真 上列原告對被告 莊劍龍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