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債權人 許忠義 即新盛實業社債務人千逸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千逸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瑞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共同賠償。
四、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己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