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呂麗雯 被告 梁峻浩 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