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 黃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春花 與 林志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