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張登旺 原告 張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被告 張登生 訴訟代理人 劉基盛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林柏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同段605地號土地是否受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之限制,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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