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3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名間鄉,被告住所係在南投縣草屯
鎮,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
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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