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95號
原   告  王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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