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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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北京宇宙星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右原告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經訴字第0九一0六一一九五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係由其訴訟代理人乙○○代為起訴,惟並未提出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0一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