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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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凱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文 被告寶欣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苓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0,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3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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