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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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9,375元,應繳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