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原告 張家偉 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