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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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洪國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