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85號原告 陳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晃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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