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36號原告 張續寶 被告 陳裕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裕仁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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