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 薛順德 相對人 劉芳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所持有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68,000股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480號執行命聲請人不得就將上開股份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與前開聲請之要件不符,自應予駁回。經查,相對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所持有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8,000股為假處分,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信屬實。然查相對人已其假處分之標的提起本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返還股權之本案訴訟,經本院查閱該事件卷宗確認屬實。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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