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05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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