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運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運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運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
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3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與④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於100年11月24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
2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