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權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壹柒玖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權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793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權鋒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793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2年5月21日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卷第39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又因扣案之包裝袋1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