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志峰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續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
101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5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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