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翠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0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30以99年度審訴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3日以99年度簡字第8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述各罪,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5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4月28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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