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懷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31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投智簡字第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懷生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號「私立遠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遠筧補習班)負責人兼班主任,負責遠筧補習班之課程、試題、班務等工作,其明知①翰林版WIN數學高手5年級講義、翰林版大滿貫全國資優班、私中入學考精英試題、102上國小翰林版命題光碟…等;②102上國小 康軒 版命題光碟、102下國中備課光碟康軒版、康軒版國中3上公民學習講義等;③南一版104國中數學標竿講義、102上高中地理命題光碟、102年下國中南一版國英數自命題光碟等;④龍騰高中英文科命題(題庫)光碟、龍騰高中數學科命題(題庫)光碟、龍騰高中國文科命題(題庫)光碟等;⑤101下 康熹 高中物理命題光碟、高中生物命題及校用(康熹)、高中化學命題及校卷(康熹)等;⑥三民書局高中英文命題光碟及校內評量卷、102下高中數學命題光碟等;⑦高中全華題庫(國、英、數、社、自)命題光碟、102下高中命題光碟等之題庫光碟、講義及測驗卷等分別係告訴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授權許可,不得非法擅自重製及散布,竟基於非法重製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法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自民國102年底某日起,向不名人士購得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後,未經告訴人等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或授權,將盜版光碟內之命題程式軟體安裝於遠筧補習班電腦主機硬碟內,再連結列印機列印命題題庫、講義及測驗卷等內容方式重製後持有,並散布發放上開非法重製物供予遠筧補習班學生作為練習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權,嗣員警於
104年12月23日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補習班執行搜索,扣得電腦主機2台、盜版燒錄片光碟310片、影印測驗卷669件、影印會考題本21本、影印講義1288本、正本題庫光碟3片、DM目錄傳單3張,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
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等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等均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6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0、22、24、26、28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
1第4項第3款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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