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靖荃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慧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玉華 │國泰世華商│101年4月6日│57,309元│143268│││││業銀行永和││││││││分公司│││││├───┼─────┼─────┼──────┼─────┼─────┼──┤│002│明翔科技股│臺灣中小企│101年5月31日│11,904元│AY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雙和│││││││ 王明山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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