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瑞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瑞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瑞隆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3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撤銷原判決,改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95號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5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於98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5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
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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