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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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LE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LEBENGONGOPHILIPP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LEBENGONGOPHILIPPE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三九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