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二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罰金二千元,均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前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