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於越南之確實住居所地址(越南文譯文)。
二、本件履行同居事件送達證書越南文譯文及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