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拓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純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事聲字第200號、101年度事聲字第20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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