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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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行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正台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肆萬玖仟伍佰陸拾│0000000││││司│行││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