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楊朝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樺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