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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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2號聲明人 黃孟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執緝丙字第23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黃孟坤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9年度上訴字第4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併科罰金,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有上開裁判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照首開說明,自屬臺灣高等法院。聲明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上揭徒刑及罰金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