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3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丙○○被告乙○○
甲○○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妨害名譽、信用及枉法裁判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98年度聲判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之抗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應駁回之;對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復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丙○○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8年度上聲議字第771號),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提出,且非屬得命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以聲請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之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上開規定,此項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是以,本件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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