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7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393地號、同段第397地號、同段第398地號及同段第401地號等4筆土地之登記謄本。
二、陳報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之祭祀公業約略總財產價值及原告派下權所占比例。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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