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包為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里○○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緝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包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包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12月21日│102年3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11號││││、第125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2年度訴字第195號│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實││、第13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102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2年度訴字第195號│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判││、第135號││││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21日│102年7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327號│102年度執緝字第328號│102年度執緝字第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