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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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傳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傳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8,067元未給付,其中46,818元為消費款;849元為循環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傳聖│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46818││4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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