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安 債務人羅麗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