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1│108,302元│93年12月21日│百分之13.085││││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