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全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4,,755元。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