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50號聲請人 李昌霖 即財團法人 麥當勞 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之董事,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4日衛授家字第1090017276號函、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麥當勞叔叔之家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